中国宪法规定,目前行政区划基本上有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、县(自治县、市)、乡(镇)三级。乡镇是中国最基层的行政单位。自治区、自治州、自治县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民族自治地方,它们都是祖国不可分割的部分。国家根据需要,还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。此外,为了便于行政管理和经济建设,为了加强民族团结,国家可根据需要对行政区划作必要的调整和变更。
目前中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,包括23个省、5个自治区、4个直辖市、2个特别行政区。在历史上和习惯上,各省级行政区都有简称。省级人民政府驻地称省会(首府),中央人民政府所在地是首都。北京是中国的首都。
香港和澳门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。中国政府已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,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。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,成立了澳门特别行政区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图(点击进入)
目前,全国共划分为23个省、5个自治区、4个直辖市、2个特别行政区(见下表)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与地名法律法规
1.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(1985-1-15)
2.地名管理条例(1986-1-23)
3.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(1989-2-3)
4.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(2002-5-23)
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沿革
1949年1950年1951年1952年1953年1954年1955年1956年1957年1958年
1959年1960年1961年1962年1963年1964年1965年1966年1967年1968年
1969年1970年1971年1972年1973年1974年1975年1976年1977年1978年
1979年1980年1981年 1982年1983年1984年1985年1986年1987年1988年
1989年1990年1991年1992年1993年1994年1995年1996年1997年1998年
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
中国历史政区
夏商周 | 国家的出现 分封制 九州 |
春秋战国 | 县、郡的出现 |
秦 | 郡县制 郡的名目 内史 |
汉 | 郡(国)、县(侯国、邑、道) 刺史部 《汉书 地理志》 《后汉书 郡国》 |
东汉末年、三国 | 州、郡、县三级制 |
西晋 | 郡县开始分等第 |
东晋、南北朝 | 侨置政区:侨州、侨郡、侨县 |
隋 | 州(郡)县二级制 |
唐 | 郡的消失 道、府的出现 节度使辖区(镇) |
五代十国 | 军 监 |
宋 | 路 |
辽、西夏、金 | |
元 | 行省 |
明 | 布政司 总督、巡抚辖区的出现 《明史 地理志》 |
清 | |
中华民国 北洋军阀政府时期 国民政府时期 | 市 |